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社区戒毒决定书、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报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应当在其报到时限逾期后三日内通报作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以及执行地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