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开展常态化禁毒宣传教育,免费刊登、播放公益禁毒广告和节目。

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举办文艺演出,播出、发布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音视频以及商业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对吸毒人员的限制性规定。

公共图书馆等综合性文化服务场所应当提供禁毒知识读物,展播禁毒知识内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