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定期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增强禁毒意识。

公职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宣传教育列入相关教育培训计划。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