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延河泉域和三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取水权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