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重点保护区以外的泉域保护范围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控制利用孔隙裂隙地下水和岩溶地下水开采;
(二)在岩溶地下水超采区,加快替代水源工程建设,实施关井压采;
(三)永久封堵废弃岩溶地下水井、废弃钻井、废弃煤层气钻孔;
(四)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
(五)不得利用渗坑、渗井、溶洞、废弃钻孔等排放工业废水、污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渣和垃圾;
(六)不得将生活污水、再生水用于地下作业。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