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水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水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