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开凿机井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封井。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