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管理、正常使用。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组织排除故障;确需停止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水务部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