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城镇地区和人口集中的农村地区应当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再生水输配水管线。

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外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可回收水量较大的,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