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十一条已修改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城镇建设、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