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水资源保护、供水、排水、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雨水利用、灌溉等专业规划由市和区水务部门编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渔业、防沙治沙等其他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征求水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