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区建立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