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三章 草原经营第十四条有效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国家所有集体使用的草原,乡(镇)人民政府为发包方,集体所有的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包方;经营者为承包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