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草原使用权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草原使用权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