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有效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