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