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关于机动车停车规定的,交通警察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二十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