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区对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管理。车辆所有人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非机动车牌证。未经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申请人申请非机动车登记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车辆来历证明;(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进口凭证。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应当提交残疾人证明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下肢残疾的证明。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