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粮食安全保障有关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粮食安全工作责任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