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将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生产、储备、市场供应、经费等保障机制,建设粮食产业集群,推动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协调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保护耕地、促进粮食生产、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