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将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生产、储备、市场供应、经费等保障机制,建设粮食产业集群,推动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保护耕地、促进粮食生产、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