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确保粮食储备安全:

(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二)确保粮食储备数量真实,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库存损耗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执行粮食储备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监测制度,保证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粮食储存管理制度,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