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粮食储备第二十六条有效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确保粮食储备安全:(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二)确保粮食储备数量真实,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库存损耗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三)执行粮食储备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监测制度,保证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四)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粮食储存管理制度,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