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单月下旬举行;遇有特殊需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