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涉及问题的范围应当属于涉及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问题,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等。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