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联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被询问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