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讨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关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可以作出决定或者决议,也可以将有关意见、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送交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研究办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