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后,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常务委员会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对报告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责成报告机关作补充报告,或者决定在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重新报告。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报告不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的,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会议审议意见,并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报告机关对转交的审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按要求向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