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三十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报告内容属于一个部门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分别由主任、院长、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主任、院长、检察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可由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