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报告内容属于一个部门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分别由主任、院长、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主任、院长、检察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可由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