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二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听取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等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