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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听取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等报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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