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销售药品。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方式;不得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