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公路实施绿化,公路路肩、边坡和公路用地上的植被影响通行安全时,应当及时修剪,需要采伐时,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更新补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