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必要的公路附属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划、标准、技术规范,与公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并保证交通标志、标线完好、清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