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条例/第二章 公路规划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现有公路的客货运站点、服务区、加油站、标志牌等附属设施的设置,并在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志,提高公路的服务功能。新建公路设置客货运站点、服务区、加油站、标志牌等附属设施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与公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