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乡道、村道规划。乡道、村道规划应当与乡(镇)、村庄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