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十七条有效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具体调查方式和程序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事故发生单位瞒报、谎报、迟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该单位负有事故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