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十六条有效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也可以与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