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
(二)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决定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