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三十条有效煤矿应当设置安全监察专员,由具有煤矿主体专业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承担下井带班期间的煤矿生产安全首要责任,负责对煤矿生产作业的关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