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

渭河生态区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一)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二)采石、挖砂等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

(三)建设畜禽水产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和野生植物生长环境;

(五)破坏生态治理修复工程和设施;

(六)损坏、擅自移动界桩、界牌及保护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