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渭河生态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自然资源、水利、工业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国土空间规划和渭河生态区保护利用规划,制定渭河生态区产业准入清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在渭河生态区范围内,建设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基础设施,应当符合渭河生态区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布设,作出相应的生态评价,提出生态修复措施,由省渭河生态区保护机构对修复措施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