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第六十四条有效渭河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和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及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