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第六十三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涉水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维护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确保其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