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洪安全第五十八条有效在渭河干流及其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损毁河道控导、堤防工程、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工程、支流入渭口桥梁、生态工程、堤顶道路、绿化及其附属的光纤、路灯等设施;(二)移动、侵占、损毁测量标志、观测设备、标牌、界桩、里程桩等设施;(三)围河造田、修池养殖、种植阻水林木;(四)修建房屋、存放物料、倾倒垃圾、葬坟;(五)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开采地下矿藏;(六)其他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