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在渭河干流及其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损毁河道控导、堤防工程、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工程、支流入渭口桥梁、生态工程、堤顶道路、绿化及其附属的光纤、路灯等设施;
(二)移动、侵占、损毁测量标志、观测设备、标牌、界桩、里程桩等设施;
(三)围河造田、修池养殖、种植阻水林木;
(四)修建房屋、存放物料、倾倒垃圾、葬坟;
(五)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开采地下矿藏;
(六)其他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