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在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水域岸线保护利用规划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其工程建设方案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审查并取得审查决定书。

渭河干流及泾河、洛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属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范围的,报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其他建设项目,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渭河其他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小型建设项目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大中型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涉及航道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渭河生态区的,应当符合省渭河生态区保护利用规划。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查决定书的要求施工,并接受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