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渭河防御洪水方案,经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渭河防御洪水方案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确定的渭河洪水调度方案,组织编制本省渭河干流、重要支流、重要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抄送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省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
渭河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渭河其他支流、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