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三十一条有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划定渭河流域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划定的超采区,编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