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渭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定期评估生物受威胁状况以及生物多样性恢复成效。

渭河流域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的保护,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在渭河流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严重影响野生动物及其生息环境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渭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