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湿地面积、生态区位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确定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和保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